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刘泽刚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80 号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刘泽刚:
2022年9月14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及违规担保自查情况的公告》显示,2021年3月22日,你公司参股关联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因偿还贷款需要拟向北京鑫乐诚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乐诚”)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4月10日。2021年3月22日,你公司及天津茂联向鑫乐诚出具了盖章后的借款协议书,你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书上盖章,借款协议书中保证条款显示,你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鑫乐诚未实际给天津茂联提供借款,上述担保责任未实际发生。你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14条、第7.2.13条的规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泽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