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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郝占标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郝占标先生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郝占标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职务截止披露日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无限售流通股(股)限售流通股(股)
郝占标总经济师1,400,0000.0387%350,0001,050,000

二、本次减持计划主要内容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姓名拟减持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份来源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减持 原因
郝占标350,0000.0097%股权激励授予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集中竞价交易视市场价格确定个人资金需求

若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回购注销等事项,计划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2021-2022年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期间,郝占标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上市公司公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计划。”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即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本次减持计划所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郝占标先生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2.郝占标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郝占标先生将结合市场情况、股价表现以及相关规定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际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将督促郝占标先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郝占标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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