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资金需求及发展需求,制定未来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规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日常经营发展需要、股东权益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秉承着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分红政策
未来三年,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一如既往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2022-2024年度,公司的分红政策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的原则
公司在制定、实施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5、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三)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利分配应严格遵循以下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四)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当年半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公司应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不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当年现金分红不低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如果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公司应提出发放股票股利议案并交股东大会表决。
(七)分红方案的制定和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长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