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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泰禾:2022-046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1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郑新芝先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黄其森先生、廖光文先生、沈琳女士、葛勇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真女士、涂崇禹先生、陈基华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除黄其森先生外,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提名黄其森为董事的说明:黄其森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09,392股,通过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公司股份959,404,336股,黄其森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黄其森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有利于推进公司债务重组工作,持续执行公司的战略规划,领导公司走出困境,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黄其森先生目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黄其森先生因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泰禾集团下属子公司到期未偿付债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黄其森先生近三年曾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2020年9月4日,因“泰禾集团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 年度业绩预告,且披露的2019年度主要经营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黄其森先生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021年11月4日,因“未及时披露下属企业减资事项及其进展”及“未及时披露项目合作终止事项”,黄其森先生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022年9月8日,因“《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预

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黄其森先生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次会议审议提名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及审议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表决合法有效。同意黄其森先生、廖光文先生、沈琳女士、葛勇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真女士、涂崇禹先生、陈基华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封和平、蒋杰宏、郑新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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