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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刘建华先生为公司总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刘建华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本次公司总裁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建华先生为公司总裁。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公司副总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公司副总裁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桑田先生、江敏女士、黄国民先生、陈卓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江敏女士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江敏女士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江敏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江敏女士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江敏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江敏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3、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江敏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汤勇 詹启军 李春歌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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