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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邦3: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稽罚[2022]15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未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你公司2020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冲减出口销售收入108,294,942.39元,未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共计7,751,408.99元,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包括你公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凭证及附件、序时账、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等;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等材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

公告编号:2022-009

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已完成上述罚款的缴纳,该行政处罚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深税稽罚[2022]15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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