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子公司本次增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有利于公司、大族锂电实现长期稳定发展。本次增资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潘同文、邓磊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