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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4,751.3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余额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余额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朱和平刘 斌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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