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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8日,向17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2.8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95元/股;向17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71.6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95元/股。

独立董事:江靖 蒋建林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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