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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乐: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上证公监函〔2022〕0149号

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凯乐,A股证券代码:600260;

公安县凯乐塑管厂,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朱弟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俊霖,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 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韩 平,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8月31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乐或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称,2022年1月14日,公司、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凯乐)、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科达商贸)及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高新)在株

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民事调解书》,公司、湖南凯乐及科达商贸(以下简称承债三方)共同确认拖欠株洲高新货款总计10.93亿元,由承债三方共同偿还,分期支付。调解协议同时约定,2022年1月底需偿还株洲高新2,000万元。

2022年2月,株洲中院从公司已冻结基本账户划扣2,000万元支付株洲高新。科达商贸目前因账户冻结无能力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与公司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上述款项的三分之一待科达商贸账户解封后立即支付。科达商贸仍未支付相关款项,直至公司半年报披露日,形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602.36万元未偿还,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33%。

综上,公司为控股股东代付款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公安县凯乐塑管厂,控股股东科达商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4.5.1条、第4.5.2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朱弟雄(任期1999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俊霖(董事长任期2022年6月23日至今,总经理任期2020年7月22日至今)作为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健(2020年7月22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韩平(2020年7月22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

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安县凯乐塑管厂、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朱弟雄、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俊霖、时任财务总监张健、时任董事会秘书韩平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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