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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调整了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总费用等内容。

1.公司对《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程序合法合规。

2.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调整后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程序符合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将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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