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同意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作全、胡山鹰、刘娅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