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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一博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83.33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35元/股, 并于2022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6,250万股变更为8,333.3334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 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琴芳(已离职)、张玉英、邹香丽、余应梓、闵正花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凯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博创”)、深圳市杰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杰博创”)、深圳市众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博创”)、深圳市鑫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博创”)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合伙人中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意向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的配偶黄英姿就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上述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的其他亲属汤昌才、黄久青、黄安全就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上述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9 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自 2022 年 9 月26 日至 2022 年 10 月28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65.35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延长6个月至2026年3月25日;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琴芳(已离职)、张玉英、邹香丽、余应梓、闵正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延长6个月至2024年3月25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凯博创、杰博创、众博创、鑫博创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延长6个月至2026年3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的配偶黄英姿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延长6个月至2026年3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昌茂的其他亲属汤昌才、黄久青、黄安全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延长6个月至2026年3月25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胡安举 彭文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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