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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股票简称:泓博医药 股票代码:301230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PharmaResources(Shanghai)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十月

特别提示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博医药”、“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2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战略投资者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687.3333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1,642.813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3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截至2022年10月13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1.69倍。

截至2022年10月13日(T-4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
603259.SH药明康德73.601.72181.372742.7553.62
002821.SZ凯莱英135.882.89002.527747.0253.76
300725.SZ药石科技75.112.43701.167030.8264.36
300759.SZ康龙化成51.081.39461.125736.6345.38
688202.SH美迪西205.963.24713.118863.4366.04
688131.SH皓元医药102.281.83501.702955.7460.06
算数平均值---46.0657.20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10月13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40.0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3.78倍,高于中证指数公司2022年10月13日发布的

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1.69倍,超出幅度为5.02%;低于可比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57.20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创新风险

公司作为新药研发以及商业化生产一站式综合服务商,核心技术在于为客户提供小分子药物研发整体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靶点选择与确认、先导化合物的设计及优化、临床候选药的甄选、临床前药学实验、关键中间体及临床候选药的工艺开发、放大及商业化生产等。由于公司所处的创新药研发以及商业化生产领域具有专利申请密集,技术发展和升级快的特点,虽然公司拥有一支高度专业、稳定的研发和技术团队,具有丰富的创新药研发以及商业化生产经验,但是在产品研发和商业化应用过程中,研发团队、管理水平、技术路线选择以及未

来市场需求、竞争格局、专利障碍都会影响创新药物研发的进度及商业化生产的效益。公司通过投入研发资源帮助客户开发临床候选药物以及更好的工艺及商业化生产的创新路线,但是受到资源、技术、时间等约束,可能无法满足客户对于创新药物研发以及商业化生产产品的要求或者预期,对公司市场声誉和盈利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技术风险

CRO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的特点。药物研发技术会随着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新设备等因素的出现而更新迭代。目前,随着技术研发投入加大以及检测分析等技术的升级,CRO企业可能面临着技术落后的挑战。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和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不能保持实验设备更新换代以及维护投入,将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进而将影响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以及市场集中度提升的风险

随着全球医药行业研发资金投入持续增长以及国内新药研发环境改善、药物审评加速,全球以及国内CRO市场持续快速发展。

目前,全球CRO行业已经形成一些龙头企业,在全球医药研发部分领域市场占有率较高,且这些企业大部分在中国已有布局。与此同时,国内如药明康德、康龙化成等综合性CRO企业亦逐渐发展壮大并积极布局,国内CRO行业的竞争有所加剧,从而使得公司在全球以及国内市场与跨国大型CRO公司以及国内CRO公司展开医药研发业务的竞争。与国际CRO企业及药明康德、康龙化成等国内CRO龙头相比,公司无论从业务种类还是业务规模方面都相对较小,这对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研究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新药研发成功率较低,出于谨慎考虑,药物研发企业倾向与规模化大型CRO企业进行合作,未来龙头企业的市场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如果不能有效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及时提高技术水平与服务能力,公司的竞争地位、市场份额和利润水平将会因市场竞争受到不利的影响。

此外,公司商业化生产业务主要品种为替格瑞洛中间体产品。虽然公司该产品国内市场份额较高,但是随着替格瑞洛化合物专利到期,国内外药企开始进行商业化生产而加大采购量,该产品市场竞争有所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市场份额优势以及自身的技术和成本优势,商业化生产业务收入及利润水平将会因该产品市场竞争、价格下降而受到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对产品安全性以及质量的可靠性、稳定性尤为重视。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将产品质量放在首要位置,产品的研发环节、原料采购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均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并确保全程质量管控体系在各个环节均得到持续有效实施。如果公司未来在产品研发、原料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出现质量管理失误,并因此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可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市场声誉受到重大影响。

3、开原泓博扩产环评批复存在不确定性及后续产能扩充受限风险

2019年和2020年,开原泓博替格瑞洛中间体、PLV、Bali-04、帕拉米韦中间体等部分产品由于工艺改进等因素,其产量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产量,但全部产品产量并未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总产量。开原泓博于2020年初即启动了产能扩充项目环评申请工作,并已获开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原则同意。但是,受疫情影响和辽宁省化工行业环保新政实施,开原泓博产能扩充项目需等待属地政府完成化工园区规划认定后,方可推进。因此,开原泓博扩产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尚未获得属地环保部门受理,后续办理进程仍存在不确定性。

为客观评估开原泓博已有生产项目部分产品产量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解决开原泓博部分产品产量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产量的问题,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在继续推进扩产环评申请的同时,开原泓博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开原泓博在不超过批复总产能的情况下,对产品间产量进行了调整,且已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履行了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在扩产环评手续办理完成前,开原泓博需严格按照现有环评批复要求和经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组织生产。

综上,开原泓博已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载明的具体生产方案,可以满足开原泓博未来一段时间主要产品的生产需求。开原泓博现有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但是依据辽宁省环保政策要求,开原泓博后续产能扩充项目需满足化工园区规划等要求,其环评批复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扩产环评申请长期无法通过,开原泓博将无法进一步扩充后续产能,进而限制其进一步发展,对其未来生产经营规划产生不利影响。

4、产品单一和集中的风险

公司目前商业化生产的主要品种为替格瑞洛系列中间体,报告期内其销售收入占商业化生产业务比重分别为81.68%、87.16%和91.68%,其他产品如维帕他韦系列中间体、帕拉米韦系列中间体整体销售收入占比相对较低。虽然公司未来仍具有生产维帕他韦系列中间体、帕拉米韦系列中间体等产品的能力,且有开发、注册和生产其他如替格瑞洛原料药、左卡尼汀原料药等产品的计划,但是短期内,随着替格瑞洛化合物专利到期,国内外替格瑞洛中间体产品需求量较大,公司商业化生产业务仍然以替格瑞洛中间体产品为主。公司商业化生产业务存在产品单一和集中的风险。

5、国内客户拓展不利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药物发现以及工艺研究与开发业务以海外客户为主,海外客户收入占上述两项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79%、88.44%和82.70%。虽然公司开始加大国内市场的开拓力度,但是受公司境内客户开拓起步较晚,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等因素影响,国内客户的增长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未来可能存在境内客户扩展不利,从而影响境内客户业务收入增加的风险。

6、国内客户受《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的影响减少研发项目数量和研发支出的风险

2021年7月2日中国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并公开征求意见,后于2021年11月19日颁布了正式《指导原则》。《指导原则》深化了临床试验设计的要求,进一步驱动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行业的规范化。该政策从长远看,有利于减少不必

要的肿瘤医疗资源及资金浪费,更好地推动国内医药行业的研发创新和相关药物研发服务领域的专业分工,但是短期内,存在部分客户国内新药研发项目减少,进而影响公司药物发现及工艺研究与开发收入的风险。

(四)内控风险

1、管理体系无法持续优化风险

最近两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内部管理体系和人员能够满足现阶段业务开展的需要。但在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经营规模将继续提高,公司的管理难度将进一步增加,因此存在公司在快速成长中难以及时调整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的风险。

2、人力成本上升及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拥有一支专业素质高、行业经验丰富的员工队伍。公司积极为人才的培育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对人才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人员队伍稳定。但如果随着行业竞争程度的提高,人力成本进一步上升、公司薪酬水平失去竞争优势、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无法落实、或人力资源管控无法有效执行,将导致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0.08%、41.66%和38.45%。随着研发外包需求扩大,更多企业可能会进入CRO领域并使竞争加剧,加之人力成本不断上升可能使公司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此外,随着国内药品集中采购的推行,中标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也会对公司原料药中间体产品价格造成压力,影响该部分业务毛利率水平。其中,受替格瑞洛片2020年下半年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的影响,短时间内,公司商业化生产业务主要品种替格瑞洛系列中间体产品国内外价格将出现较为明显的下降,如果公司产品成本不能相应下降,则商业化生产业务整体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趋势。公司已采取提升价格、优化工艺降低成本等多种方法应对毛利率下

降,但该趋势未来仍有延续的可能,从而使公司整体毛利率下降,对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药品集中采购导致公司主要产品价格下降、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根据以往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效果看,被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均存在中标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公司商业化生产主要产品替格瑞洛中间体用于替格瑞洛制剂的生产。该品种90mg于2020年8月被纳入国家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范围。根据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相比较原研厂商价格降幅较大。其中,上海汇伦中标价格为0.63/片,降幅达到92.54%,石药集团中标价格为0.959/片,降幅达到88.65%,信立泰中标价格为1.28/片,降幅达到84.85%,正大天晴中标价格为1.46/片,降幅达到82.72%,扬子江中标价格为2.25/片,降幅达到73.37%。此外,根据2021年2月国家第四批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替格瑞洛60mg带量采购中标企业中,信立泰中标价格为0.8元/片,正大天晴中标价格为0.92元/片,上海汇伦中标价格为1.14元/片,海正药业中标价格为1.1元/片。受上述制剂产品带量采购中标价格下降的影响,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对下游中标客户替格瑞洛系列中间体产品销售价格较2020年前三季度也有所下降,降幅约为30%-40%。2020年和2021年公司上述中标客户收入占公司商业化生产业务收入比例为23.66%和29.04%,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9.67%和7.72%。由于上述制剂产品的带量采购中标价格较中标前均有大幅下降,制剂终端价格下降,将会逐步传导至上游供应商,导致公司替格瑞洛中间体国内销售价格下降,进而影响公司商业化生产的毛利率水平。若未来制剂产品的带量采购价格持续下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海外业务占比较高,主要出口地为美国、印度等国家和地区,海外业务多以美元结算。报告期内,公司的海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1.28%、78.53%、70.29%,汇兑损益分别为-106.68万元、915.84万元、255.74万元。公司各期汇兑损失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5%和16.59%、2.97%,报告期内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波动较大。若人民币未来大幅升值而美元价格不能相应调整,可能导致换算为人民币的价格下降,进而

导致公司出现损失,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4、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上海泓博已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和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开原泓博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还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计金额分别为316.63万元、547.26万元和

895.7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09%、9.91%和10.39%。如果国家相关税收征管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未能达到相关优惠条件,则将不能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新冠肺炎疫情及中美贸易摩擦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在海外新冠肺炎疫情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商业化生产业务海外客户主要处于印度和欧洲地区。自2020年第三季度以来,上述地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得公司部分客户订单数量不及预期。其中,印度地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使得公司印度客户订单持续减少。报告期内,公司商业化生产业务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7.82%、40.88%和26.59%,其中海外销售占该业务比例分别为65.44%、64.22%和36.02%,印度地区销售收入占该业务比例分别为

54.27%、53.03%和24.55%,其中2020年第四季度印度地区销售收入较2019年同期下降74.36%。2021年印度地区销售收入较2020年亦有较大幅度下降,幅度达到51.74%。公司正积极开发新产品并拓展产品销售地区。如果印度地区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公司新产品开发及销售地区拓展不及预期,公司商业化生产海外销售收入将受到不利影响。

在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方面,2022年上半年公司主要经营地上海出现疫情反复,上海地区疫情封控措施使公司员工短期内以居家办公为主,公司服务提供受到不利影响。

在贸易摩擦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海外客户主要处于美国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来自美国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42%、

39.95%和50.74%。尽管目前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限制性清单中不涉及医药研发外

包服务,但由于国际政治关系复杂多变,中美关系未来仍存在不确定性,若未来中美贸易关系恶化,可能会导致公司服务或产品被加征关税或反倾销税等额外成本,进而削弱公司服务的竞争力。

综上,新冠肺炎疫情及中美贸易摩擦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公司未来新客户拓展受到限制、原有客户销售减少,从而使得公司整体收入下滑、经营业绩下降。

(六)法律风险

1、环保及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子公司开原泓博主营业务为原料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若处理不当,将对周边环境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虽然公司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公司仍存在由于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被有关部门处罚,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可能被责令关停,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同时,随着国家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及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可能会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增加排污治理成本,从而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司的竞争力,影响收益水平。

2、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公司在向客户提供研发服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化合物结构和用途等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客户,且被严禁用于其他客户相关项目的开发和公司自有技术的开发。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未来如公司存在因疏忽、过失或管理不当而将客户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用于其他客户服务或内部研发,导致与客户或第三方产生纠纷而卷入相关诉讼或因侵权被要求赔偿的情形,将从而对公司的声誉、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经营资质续期风险

公司子公司开原泓博主营业务为原料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依据医药行业的法规、指南、相关标准等进行管理。随着医药行业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的提升,药品监管要求不断提高,若公司未来无法根据监管要求续期必需的经营资质,则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

本次发行前,PING CHEN持有香港泓博母公司泓博控股26.4702%股份,并获得泓博控股股东HONGJIAN ZHANG、GENESIS及MICHAEL GAO的全权委托,担任上海鼎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间接控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PING CHEN合计控制公司42.0489%的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蒋胜力直接持有公司7.5490%的股份,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安荣昌直接持有公司10.2129%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为PINGCHEN、安荣昌和蒋胜力,三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如果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和委托表决权到期后不再延续,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可能对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实际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产能扩张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达产后,将大幅提高公司产品及服务的供应能力。但由于未来市场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资产构建至全面投入使用尚需一定的时间,亦不排除未来公司可能会面临因市场需求变化、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新增服务能力不能及时产生经营效益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预计将比发行前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购置期和达产期,短期内难以实现预期收益,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一定时期内将面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43号”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泓博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泓博医药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泓博医药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3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泓博医药”,证券代码为“301230”。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中的16,428,13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11月1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11月1日

(三)股票简称:泓博医药

(四)股票代码:30123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6,873,333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9,25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6,428,13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445,203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9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战略配售对象为中信证券泓博医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泓博医药员工资管计划”);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泓博医药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96,870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66%,约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1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首次公开发前已发行股份香港泓博2,125.000027.64292025年11月1日
安荣昌588.50007.65552025年11月1日
富邦投资476.00006.19202023年11月1日
蒋胜力435.00005.65872025年11月1日
中富基石415.50005.40502023年11月1日
鼎泰海富388.33335.05162023年11月1日
盈运通贰号346.00004.50092023年11月1日
上海鼎蕴298.00003.87652025年11月1日
珠海载恒202.94862.64002023年11月1日
中富成长154.00002.00332023年11月1日
WEALTHVALUE113.00001.47002023年11月1日
西安泰明94.00001.22282023年11月1日
惠每康盈47.05140.61212023年11月1日
李达40.00000.52032023年11月1日
王春雷24.70000.32132023年11月1日
徐峻9.30000.12102023年11月1日
宏泰阳投资3.00000.03902023年11月1日
钱祥丰2.00000.02602023年11月1日
小计5,762.333374.9589-
战略泓博医药员工资管计划192.50002.50412023年11月1日
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配售股份
小计192.50002.5041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89.68701.16672023年5月1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805.463010.47782022年11月1日
网上发行股份837.350010.89262022年11月1日
小计1,732.500022.5371-
合计7,687.3333100.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依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7,022.86万元,营业收入为44,821.38万元,本次发行价格为40.00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7,687.33万股,发行完成后市值约为30.75亿元。公司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PharmaResources (Shanghai)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762.3333万元
法定代表人:PING CHEN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4日(2016年1月13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315号23幢
主要生产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315号23幢
邮政编码:201201
经营范围新药及相关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自有技术转让,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药物发现、制药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原料药中间体的商业化生产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联系电话:021-5072 0100
传真号码:021-5072 0097-266
互联网地址:http://www.pharmaresources.cn/
电子信箱:info@pharmaresources.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蒋胜力,021-5072 010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限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PING CHEN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616.7916616.791610.7039%-
2蒋胜力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435.000022.5000457.50007.9395%-
3安荣昌董事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588.500090.1868678.686811.7780%-
4费征董事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37.817137.81710.6563%-
5程立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
6邵春阳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
7尤启冬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
8刘国东监事会主席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
9董学军监事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103.9457103.94571.8039%-
10王辉祖监事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
11孙佩华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5.00005.00000.0868%-
12何晓晶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1.70001.70000.0295%-
13ZHEN-WEI CAI副总经理2022年3月至2025年1月-56.000056.00000.9718%-
14李海峰副总经理2022年3月至2025年1月-10.000010.00000.1735%-
15李世成财务总监2022年3月至2025年1月-5.00005.00000.0868%-
合计1,023.5000948.94121,972.441234.2300%-

注1:PING CHEN通过香港泓博持有5,624,917股股份,通过上海鼎蕴持有泓博医药542,999股股份,合计持有泓博医药6,167,916股股份,占比为10.7039%。注2:蒋胜力直接持有泓博医药4,350,000股股份,通过上海鼎蕴持有泓博医药225,000股股份,合计持有泓博医药4,575,000股股份,占比为7.9395%。注3:安荣昌直接持有泓博医药5,885,000股股份,通过富邦投资持有泓博医药901,868股股份,合计持有泓博医药6,786,868股股份,占比为11.7780%。注4:费征通过中富基石持有泓博医药147,191股股份,通过中富成长持有泓博医药230,980股股份,合计持有泓博医药378,171股股份,占比为0.6563%。注5:董学军通过富邦投资持有泓博医药789,457股股份,通过上海鼎蕴持有泓博医药250,000股股份,合计持有泓博医药1,039,457股股份,占比为1.8039%。注6:孙佩华通过上海鼎蕴持有泓博医药50,000股股份,占比为0.0868%。注7:何晓晶通过上海鼎蕴持有泓博医药17,000股股份,占比为0.0295%。注8:ZHEN-WEI CAI通过上海鼎蕴持有泓博医药560,000股股份,占比为0.9718%。注9:李海峰通过上海鼎蕴持有泓博医药100,000股股份,占比为0.1735%。

注10:李世成通过上海鼎蕴持有泓博医药50,000股股份,占比为0.0868%。若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香港泓博持有公司36.877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泓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泓博智源(香港)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PHARMARESOURCES (HONG KONG)CO., LIMITED
公司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6月13日
注册地址Unit D, 16/F, One Capital Place, 18 Luard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主要经营场所Unit D, 16/F, One Capital Place, 18 Luard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已发行股份10股
董事PING CHEN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咨询服务
与公司主营业务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香港泓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普通股数量(股)出资比例
1泓博国际10.00100.00%
合计10.00100.00%

最近一年,香港泓博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港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总资产3,864.33
净资产1,585.01
净利润1,165.49

注:香港泓博2021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李智辉会计师事务所(LEE CHI FAI & CO. CERTIFIEDPUBLIC ACCOUNTANTS)审计。泓博国际于2008年5月16日设立于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编号1482422,持

有香港泓博100%股份。泓博控股于2008年5月16日设立于开曼群岛,公司编号210796,持有泓博国际100.00%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泓博控股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普通股数量(股)出资比例(%)
1PING CHEN6,00026.4702
2HONGJIAN ZHANG6,00026.4702
3GENESIS4,66820.5938
4MICHAEL GAO4,00017.6468
5Peter Tze-chung Tung8893.9220
6Yung Wen Cheng2220.9794
7Yuko Kuriyama4441.9588
8Carleen Coad Menkes4441.9588
合计22,667100.0000

2、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PING CHEN、安荣昌和蒋胜力。PING CHEN,中文名:陈平,美国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美国护照号码64278****。安荣昌,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21010619650706****。蒋胜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010219710715****。PING CHEN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香港泓博母公司泓博控股

26.4702%股份,并获得持有泓博控股26.4702%股份的股东HONGJIAN ZHANG、

20.5938%股份的股东GENESIS及17.6468%股份的股东MICHAEL GAO的全权委托。

本次发行前,PING CHEN、HONGJIAN ZHANG、GENESIS与MICHAELGAO合计持有泓博控股91.1810%股份,香港泓博持有公司36.8774%股份;上海鼎蕴持有公司5.1715%股份,PING CHEN担任上海鼎蕴的执事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间接控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PING CHEN合计控制公司42.0489%的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本次发行前,蒋胜力直接持有公司7.5490%的股份,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安荣昌直接持有公司10.2129%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

2013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20年5月21日,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于2021年12月14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若《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内(即2024年12月31日前)泓博医药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至泓博医药上市之日起三年的最后一天。协议约定,在决定泓博医药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等诸方面保持一致行动,若协议各方存在分歧的,应当经协商,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协商不成的,以PING CHEN意见为一致行动意见。本次发行前,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合计控制公司59.8108%的股份,因此认定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PING CHEN与境外股东之间约定的全权委托协议、3个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期限与相关股东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期限保持一致。

(二)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PING CHEN通过香港泓博、上海鼎蕴间接控制公司2,423.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1.5194%,安荣昌直接持有公司588.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6555%,蒋胜力直接持有公司435.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6587%。PINGCHEN、安荣昌、蒋胜力合计控制公司股份3,446.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44.8336%,具体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除上海鼎蕴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制度安排。上海鼎蕴为泓博医药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前,上海鼎蕴持有公司298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5.17%,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上海鼎蕴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PING CHEN
设立日期2015年5月18日
合伙期限2015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143号356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海鼎蕴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泓博医药泓博国际

泓博国际泓博控股

泓博控股蒋胜力

上海鼎蕴蒋胜力

HONGJIAN ZHANG

MICHAEL GAOGENESISHONGJIAN ZHANG

100%

100%

26.4702%

17.6468%20.5938%26.4702%26.4702%

27.6429%

27.6429%7.6555%

3.8765%

3.8765%5.6587%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表决权委托给PING CHEN

表决权委托给PING CHEN

一致行动人:

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

香港泓博PING CHEN

PING CHEN安荣昌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在发行人 任职情况任职时间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万元)
1PING CHEN普通合伙人董事长、总经理2007.12-至今64.6767
2ZHEN-WEI CAI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2010.8-至今66.7016
3董学军有限合伙人监事、开原泓博研发总监2015.11-至今29.7775
4蒋胜力有限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7.12-至今26.7998
5陈刚有限合伙人开原泓博总经理2008.8-至今14.2932
6李海峰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2018.4-至今11.911
7张媛有限合伙人市场副总裁2016.8-至今9.5288
8季竞竞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7.6-至今7.1466
9庄大浪有限合伙人开原泓博技术部2011.5-至今5.9555
10叶伟平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7.9-至今5.9555
11林财川有限合伙人后勤采购部2008.1-至今5.9555
12李世成有限合伙人财务总监2014.8-至今5.9555
13孙佩华有限合伙人监事、药代部2008.11-至今5.9555
14荀凤强有限合伙人开原泓博技术部2012.9-至今5.9555
15郑群剑有限合伙人质量部已离职(注)5.9555
16冯张利有限合伙人开原泓博生产部2018.11-至今5.9555
17汤娟有限合伙人开原泓博财务部2009.4-至今5.9555
18姜飞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0.4-至今4.7644
19吴嗣林有限合伙人工艺部2010.4-至今4.7644
20唐新星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09.7-至今4.1689
21杨建章有限合伙人工艺部2014.7-至今3.5733
22周树宝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3.9-至今3.5733
23李红海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08.5-至今3.5733
24李蓓蕾有限合伙人药化分析组2011.1-至今3.5733
25田峻山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5.10-至今3.5733
26杨成文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5.5-至今3.5733
27高兴柱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4.2-至今3.5733
28徐旭有限合伙人工艺部2011.7-至今3.5733
29马晓初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9.1-至今2.9778
30王鹏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08.6-至今2.9778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在发行人 任职情况任职时间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万元)
31项晓亮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0.3-至今2.3822
32徐尹文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0.5-至今2.3822
33郑书良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0.4-至今2.3822
34叶凤娟有限合伙人财务部2008.1-至今2.3822
35李秋丽有限合伙人总经理办公室2010.1-至今2.3822
36郑向磊有限合伙人开原泓博EHS部2017.3-至今2.3822
37杨吉宁有限合伙人开原泓博注册部2014.7-至今2.3822
38何晓晶有限合伙人监事、质量部2009.7-至今2.0249
39苏晓晔有限合伙人财务部2008.1-至今1.1911
40马光宁有限合伙人药化部2017.8-至今1.1911
41王庆有限合伙人行政部2010.11-至今1.1911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郑群剑已离职。上海鼎蕴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和“二、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57,623,333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25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4%,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 (万股)占比(%)数量 (万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香港泓博2,125.000036.87742,125.000027.64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安荣昌588.500010.2129588.50007.65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富邦投资476.00008.2605476.00006.192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蒋胜力435.00007.5490435.00005.65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中富基石415.50007.2106415.50005.40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鼎泰海富388.33336.7392388.33335.05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盈运通贰号346.00006.0045346.00004.50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 (万股)占比(%)数量 (万股)占比(%)
上海鼎蕴298.00005.1715298.00003.87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珠海载恒202.94863.5220202.94862.64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富成长154.00002.6725154.00002.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WEALTHVALUE113.00001.9610113.00001.47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西安泰明94.00001.631394.00001.222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惠每康盈47.05140.816547.05140.61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达40.00000.694240.00000.52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春雷24.70000.428624.70000.32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徐峻9.30000.16149.30000.12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宏泰阳投资3.00000.05213.00000.039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钱祥丰2.00000.03472.00000.02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泓博医药员工资管计划--192.50002.504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89.68701.16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5,762.3333100.00006,044.520378.6297-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805.463010.4778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837.350010.8926无限售期限
小计--1,642.813021.3704-
合计5,762.3333100.00007,687.3333100.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0,747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香港泓博2,125.000027.6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安荣昌588.50007.6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富邦投资476.00006.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蒋胜力435.00005.6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中富基石415.50005.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鼎泰海富388.33335.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盈运通贰号346.00004.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上海鼎蕴298.00003.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珠海载恒202.94862.6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中信证券-中信银行-中信证券泓博医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92.5000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5,467.781971.12-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1,925万股,不涉及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04%。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7,687.3333万股。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9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获配金额7,70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一)投资主体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泓博医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泓博医药员工资管计划最终获配股数为192.50万股,获配金额为7,700.00万元。

(二)参与规模与具体情况

泓博医药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泓博医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XE760
管理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2年9月5日
投资类型混合类

泓博医药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所在单位认购金额(万元)份额持有比例员工类别
1蒋胜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泓博医药3,737.5848.54%高级管理人员
2李海峰副总经理泓博医药192.502.50%高级管理人员
3孙佩华监事、高级总监泓博医药161.702.10%核心员工
4季竞竞执行总监泓博医药154.002.00%核心员工
5叶凤娟财务经理泓博医药1,409.1018.30%核心员工
6董学军监事、研发总监开原泓博1,854.1624.08%核心员工
7李秋丽总经办经理泓博医药192.502.50%核心员工
合计7,700.00100.00%

(三)限售情况

泓博医药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1,92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0.0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32.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1.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3.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1.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9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88.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9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96.25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41.65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6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90.85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33%。

根据《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841.64195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即3,465,0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95.15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37.35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48.33%。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17546059%,有效申购倍数为4,596.72771倍。

根据《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268,222股,缴款认购金额330,728,88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05,278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8,951,500股,缴款认购金额358,060,00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105,278股,包销金额为4,211,120.00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546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约68,584.84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025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8,415.16万元。根据“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025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6,150.00
律师费709.05
审计及验资费1,047.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0.9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1.02
印花税17.15
合计8,415.16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4.3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8,584.84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3.45元/股(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6元/股(以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390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报表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2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2022.9.302021.12.31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27,727.2027,721.120.02
流动负债(万元)9,812.9612,866.98-23.74
总资产(万元)56,566.1455,780.681.4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9.1034.87-5.77
资产负债率(合并)(%)30.1437.53-7.3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39,519.7834,844.1213.4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6.866.0513.39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33,212.8929,500.3012.58
营业利润(万元)4,201.854,742.55-11.40
利润总额(万元)4,215.034,728.63-10.8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3,817.334,006.64-4.7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3,646.843,832.45-4.84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60.70-5.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30.67-5.9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2713.94-3.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9.8113.33-3.5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7,119.045,458.7230.4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240.9530.42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27,727.20万元,较上年末增长0.02%,流动负债为9,812.96万元,较上年末减少23.74%,主要系应付款项有所降低所致。公司资产总额为56,566.14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4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9,519.78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3.4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6.86元/股,较上年末增长13.39%。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增加,资产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均有所增加。

公司2022年1-9月营业收入33,212.8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2.58%;利润总额4,215.0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0.86%;营业利润4,201.85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11.4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17.3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7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646.84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4.84%。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有所增长、利润水平较上年同期略有下降,主要原因系2022年上半年公司主要经营地上海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疫情管控措使得公司CRO服务的停工损失较高。

公司2022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119.0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0.42%,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回款增加且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收返还所致。

三、2022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根据公司已实现业绩、在手订单情况及成本费用水平,公司预计2022年全年营业收入范围为44,700-54,800万元,同比变动-0.27%至22.26%;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范围为5,600-7,000万元,同比变动-23.89%至-4.8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范围为5,500-6,800万元,同比变动-21.68%至-3.17%。公司2022年净利润预计较去年有所下滑,主要原因包括:

首先,公司药物研发技术服务经营地位于上海,自2022年3月底开始,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上海采取了严格的疫情管控措施,员工大多居家隔离,造成公司CRO服务的停工损失较高,导致2022年二季度管理费用大幅增加。其次,公司2021年末新实验室装修完成,2022年每年装修摊销为500-600万元,实验室年租金及物业费为700-800万元以及2021年下半年陆续新增设备投资,新增折旧成本,综合因素使得公司固定成本较同期增加较多,但是受2022年第二季度疫情封控影响收入未能同比例增加;另外,公司2022年增加多项技术平台研发投入,预计本年度研发投入较去年也有较大增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110201012401487625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436483581912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3932211010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2年9月30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10-60833001
传真010-60833083
保荐代表人王琦、李嵩
联系人王琦、李嵩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作为泓博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泓博医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泓博医药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泓博医药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琦、李嵩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王琦: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王琦先生曾负责和仁科技、卫信康、艾德生物、金域医学、甘李药业、诺禾致源、键凯科技等IPO项目,并参与振东制药、新国都、海思科、优博讯、崇达技术、博瑞医药等IPO项目,卫宁健康再融资、大商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首都在线股份代办系统挂牌及定向增发等项目。

李嵩: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李嵩先生曾负责或参与了恒通科技、绿叶制药、和仁科技、光威复材、朗新科技、航天环宇、建升精密、力源环保等IPO项目,湖南黄金、新研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泓博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5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承诺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承诺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承诺

本人特此做出如下承诺,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5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股东上海鼎蕴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承诺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承诺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股东WEALTHVALUE、西安泰明、珠海载恒、惠每康盈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所适用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承诺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承诺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适用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五)发行人股东富邦投资、鼎泰海富、中富基石、中富成长、盈运通贰号、李达、王春雷、徐峻及宏泰阳投资承诺“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承诺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承诺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3)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学军、孙佩华、何晓晶、李世成、ZHEN-WEI CAI、李海峰承诺

本人特此做出如下承诺,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5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5)若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叶凤娟、林财川、陈刚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香港泓博、安荣昌、蒋胜力及上海鼎蕴承诺

“1)对于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

2)本承诺人将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承诺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在减持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承诺人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股份数量等信息,督促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公告、备案等程序。

4)若因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股东富邦投资、鼎泰海富、中富基石及盈运通贰号承诺

“对于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承诺人将保证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减持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时,本承诺人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股份数量等信息,督促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公告、备案等程序。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特此做出如下承诺,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5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且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关于股本变动行为规定的,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且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3)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份,且回购股份的数量将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1)通过实施回购股份,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

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若(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因上述(1)之情况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上述(2)之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3)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增持方案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时,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再度触发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四)约束措施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承诺

就本次公开发行涉及的股份回购和购回事宜,公司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香港泓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PING CHEN、蒋胜力、安荣昌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公开发行涉及的股份回购和购回事宜,承诺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承诺人承诺将极力督促公司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被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将大幅度增加,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不断拓展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公司在客户忠诚度领域的优势地位,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采取措施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积极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提升员工创新意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原则、形式、条件、比例、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将在未来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香港泓博及实际控制人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作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承诺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费征、程立、邵春阳、尤启冬、李世成、李海峰、ZHEN-WEI CAI作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六、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公司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2)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本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承诺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1)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提出

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因本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特此做出如下承诺,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本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承诺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1)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说明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因本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

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确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诺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确定。

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特此做出如下承诺,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四)中介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在以后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泓博、实际控制人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形成竞争关系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形成竞争关系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3、对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有),本承诺人将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公司治理机制和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控制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人保证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或其控制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或其控制企业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在公司或其控制企业及第三方均同意的前提下,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或其控制企业或采用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6、本承诺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7、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人的近亲属亦视同本承诺人同样遵守以上承诺。”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泓博及实际控制人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利用自身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不利用自身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造成的损失。

5、本承诺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特此做出如下承诺,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利用自身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不利用自身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造成的损失。

5、本承诺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已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间接持股比例较低,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动针对发行人进行投资;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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