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森特股份关于增加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公司与武汉基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次增加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及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森特股份关于增加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骐:
石小敏:
王 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