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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费祝海先生具有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任费祝海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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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作骏 承 军 李专元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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