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聘任杨青峰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职务,聘任单晓敏女士、毕金标先生、晋永甫先生、蒋成效先生和张柯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聘任蒋成效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聘任杨承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经查阅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三)经了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资历、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致同意聘任杨青峰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职务,聘任单晓敏女士、毕金标先生、晋永甫先生、蒋成效先生和张柯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聘任蒋成效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聘任杨承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的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收益。公司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投资保本投资理财产品及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及依法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马野青、王延龙、丁 宏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