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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燕食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月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一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进行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的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当日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当日起算6个月内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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