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78 证券简称:野马电池 公告编号: 2022-033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
鉴于立信所已连续多年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同时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请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已就改聘审计机构事项与致同所、立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表示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11年12月22日 | 组织形式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 ||
首席合伙人 | 李惠琦 | 上年末合伙人数量 | 204人 |
上年末执业人员数量 | 注册会计师 | 1,153人 | |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 400人 | ||
2021年度业务收入 | 业务收入总额 | 253,300万元 | |
审计业务收入 | 190,800万元 | ||
证券业务收入 | 41,300万元 | ||
2021年度上市公司 审计情况 | 客户家数 | 230家 | |
审计收费总额 | 2.88亿元 | ||
涉及主要行业 |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家数 | 6家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1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37.68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组成员 | 姓名 | 何时成为 注册会计师 | 何时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 | 何时开始 在本所执业 | 何时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
项目合伙人 | 李士龙 | 2009年 | 2007年 | 2015年 | 2022年 | 签署7份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周威宁 | 2017年 | 2014年 | 2017年 | 2022年 | 签署3份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于涛 | 2000年 | 2006年 | 2008年 | 2022年 | 签署2份,复核6份 |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质量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受到监管机构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致同所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7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0万元。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对管理层进行授权,如审计范围和内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管理层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致同所协商确定2022年度最终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2021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所,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年限5年。2021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立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同时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请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改聘审计机构事项与致同所、立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表示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致同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此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系公司战略发展和会计师审计工作安排需要,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经对致同所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其作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致同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