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金良 | 费震宇 | 唐琴红 | ||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