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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可以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任,符合《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伍东向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2.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提名伍东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绩效奖金总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依照《年度绩效奖金管理办法》《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基于公司202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绩效奖金总额,确定程序、依据和结果符合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情况和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绩效奖金总额的议案》,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绩效奖金总额无异议。

独立董事:马庆泉 王化成 李建辉 吕益民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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