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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2年10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规则
1第一条为了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3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4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删除
5增加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6增加第五条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和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7第五条投资者管理涉及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8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分析师; (三)其他相关人员。删除
9第七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10第八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11第九条为充分和投资者交流,公司设立的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沟通方式包括: (一) 通过公司官方网站 www.boe.com 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九条为充分和投资者交流,公司设立的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沟通渠道包括: (一) 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收集和
(二) 公司的公开电子信箱为 web.master@boe.com.cn。投资者可以通过向电子邮箱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三)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 010-64318888 转投资者热线,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所关心的问题。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投资者联系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收,积极向投资者反馈。 (三)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所关心的问题。投资者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积极向投资者反馈。
12第十条公 司 指 定 “ 香 港 大 公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删除
13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删除
14新增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5增加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6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所提供的已披露信息等资料,如其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将平等予以提供。
17第十三条公司可以为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考察、调研和座谈沟通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会为其工作提供资助。以上人员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第十三条公司可以为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会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18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19第十五条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相关的接待人员必须事前接受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删除
20第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第十六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21增加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22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23第十八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机会。第十八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4增加第十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25增加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26第十九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27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28增加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29增加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30增加第二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31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2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调研过程。接受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室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3增加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34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第三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35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包括: (一)主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三)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删除
(四)与投资者、分析师等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拟订、修改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规定; (六)对内建立信息沟通采集机制,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36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37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38全文对制度按章节进行归纳分类。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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