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厦门未名的生产发展。本次担保内容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荣富 肖杰 夏阳
刘洋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