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焕超先生的履历及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对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徐焕超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与工作能力。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徐焕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徐焕超先生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二、 《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协助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发展。在审议此议案时,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以下为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朱水宝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以下为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
高慧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以下为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吴小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