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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晨股份: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常亮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常亮先生的配偶陈李花女士近期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陈李花女士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账户姓名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股数 (股)交易均价 (元/股)交易金额 (元)
陈李花2022-8-26卖出5,12031.50161,280
2022-10-26买入40027.6511,060

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540元。计算方法:(卖出均价-买入均价)* 买入股数=1,54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李花女士持有公司股票40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常亮先生及其配偶陈李花女 士亦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陈李花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按照上述规定,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54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2、经核实,本次事件系陈李花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前期短线交易的宣导没有学习到位,亦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常亮先生本人的 意见,为陈李花女士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而做出的决定。 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常亮先生对此次操作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及本次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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