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逐项核对,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
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经营层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层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