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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在公司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地核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针对《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3号》、《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针对《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经认真审核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层面的考核要求,将公司整体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了紧密结合。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在2021年业绩基础上,2023年-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6%、24%、40%的触发值以及不低于20%、30%、50%的目标值。上述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受新冠疫情及“俄乌冲突”多重因素影响的宏观环境情况、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发展及预期等因素,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是公司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激励作用形成的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莉、张宏斌2022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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