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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就相关事项谨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天职业字[2022]17330号《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竞争优势,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并编制了《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及风险提示的公告》,该内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我们一致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赵德军、陈明、宋思勤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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