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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以及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应对有关重大事项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公司应当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十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利润分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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