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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范围适当,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后有助于公司实现业务升级及拓展,有利于优化公司资

本结构并充实运营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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