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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深化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公司是指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下属企业是指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董事长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审议批准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年度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审阅公司重要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阅公司年度审计整改核查情况报告;

(六)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七)审阅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编写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写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审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编写年度审计整改核查情况报告;

(四)编写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审计问题整改工作;

(六)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提高内审人员的技术和业务水平;

(七)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下属企业落实对接责任部门。

第三章 审计人员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需要参加本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协助本企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

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封存,并及时报告;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或建议;

(九)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下属企业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国有资本管理使用运营情况等。内部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企业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资产事项处理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推行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到指定地点接受审计;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委托审计。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参与或协调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条件成熟时,公司可探索推进数字化技术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构建与“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数字化平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需在每年末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总体要求,统筹拟定次年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审计组,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开展内部审计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现场勘查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取证单。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提出审计取证单,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取证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收集到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的有异议事项进行复核,修改报告,并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拟定正式审计报告,报总经理后,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根据报告限定的时间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台账以及整改相关支持资料。审计部将根据审计整改相关标准,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核及反馈。对未能按期整改的事项,进行常态化跟踪。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重要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整改核查情况报告,每年集中报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办结的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建立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组卷归档,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研究并探索建立对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同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三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提供虚假审计资料、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甬热〔2018〕55号)同

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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