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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及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发行方案合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独立意见

1、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能高效、顺利地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10月28日

(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虞熙春

李丘林

任光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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