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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相关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一)2017年7月11日,广东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36号)及《关于对林伟光、黄曼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37号)

2017年7月11日,广东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36号)及《关于对林伟光、黄曼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37

号)。主要涉及的事项为:

万泽股份全资子公司汕头万泽置地于2015年10月16日至11月16日期间与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一建”)签订了5份借款合同,向泰兴一建借款金额合计1.5亿元。2015年11月17日,汕头万泽置地与泰兴一建签订了第6份借款合同,向其借款金额3,000.00万元,至此双方间累计借款金额1.80亿元,上述借款构成上市公司应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万泽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8年6月25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58号)

2018年6月25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58号)。主要涉及的事项为:

鉴于万泽股份2018年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7.28万元,较去年同期实现扭亏为盈,万泽股份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规定披露相关业绩预告。

(三)2018年11月16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13号)

2018年11月16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13号)。主要涉及的事项为:

截至出具上述监管函,万泽股份累计停牌已满20个交易日且仍未提交股票复牌申请,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规定。

(四)2021年9月7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39号)

2021年9月7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39号)。主要涉及的事项为:

2020年3月16日,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万泽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万泽集团受让公司对参股公司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债权金额为1.81亿元及相应利息,万泽集团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上述债权转让款,但万泽集团至2021年3月25日方支付完毕,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的规定。

除上述情况之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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