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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融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次)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为2022年10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为2022年10月28日,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109.50万份。

二、关于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增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增补)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增补)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奋斗者”第一期(增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3、为规范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增补)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增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公司实施“奋斗者”第一期(增补)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5、公司“奋斗者”第一期(增补)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奋斗者”第一期(增补)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奋斗者”第一期(增补)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海涛、吴建华、佘江炫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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