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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章 内容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年度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工作规程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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