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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地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及各方职责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投资部、公司总部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第十二条 董事长系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第十三条 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证券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该机构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种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参与或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与资本市场反馈等方面的内容。董事会秘书负责规划和统筹安排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报送董事长批准后,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按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执行相关内容。就工作中无法预见到的突发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届时负责协调与安排,相关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应遵照执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制定、执行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的协调组织下严格遵照该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按上市地交易所的监管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关闭工厂、股票和债券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投资者交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交流包括直接与投资者交流和通过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间接与投资者的交流。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董事会秘书或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秘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

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三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会访

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参观

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四条 网站管理

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资者下载。

第三十五条 媒体宣传与访谈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须在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或其它被董事会秘书视为必要的时候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分析员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五)熟悉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方法;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力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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