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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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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经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企业依法合规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实现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审计署令第11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主责主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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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工作。

第四条依据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公司保密管理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秘密,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控失泄密风险,妥善应对失泄密事件,避免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牢固树立发展理念,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活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式方法,聚焦企业发展战略,紧扣发展质量与效益,坚持问题与风险导向,防止舞弊发生,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资源有效利用和资产安全完整,在查错纠弊、决策支持和价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实现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领导机制

第六条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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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年度任务、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审阅年度审计计划并督促任务的组织实施,审议重要审计报告,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评价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效。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门下设审计共享中心,统筹管理公司所属单位审计机构及专、兼职审计人员。审计共享中心在公司审计部门组织下,集中调配内外部审计资源,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同时,建立审计人才库,在公司范围内纳入并培育具备审计能力的相关专业人员。

所属单位应支持审计共享中心开展工作,配合调配审计资源,完成所交办任务。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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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独立客观、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禁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客观判断的,应当采取回避原则并向上级报告。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六)其他。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

第十六条公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对获得表彰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属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酌情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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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推动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对所属主要单位每3年至少轮审1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按照批复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三)组织对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四)组织对企业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涉及所属单位重点事项以及重大财务异常等开展专项审计;

(五)组织对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审计;

(六)组织对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七)组织对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

(八)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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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规范开展对参股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

(十)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和合规经营等进行审计,在统一组织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十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和负责长效机制建设;

(十二)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管理;

(十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信息化的建设和维护;

(十四)负责组织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监督和评价;

(十五)组织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十六)按照国有出资单位要求,报送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等情况,及时报送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大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

(十七)对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加强内部监督贯通,发挥监督合力;

(十八)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主责主业状况、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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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主责主业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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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国家审计、上级国有出资单位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等外部监督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程序包括:计划、准备、实施、报告、跟踪整改及后续审计、归档。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须取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授权。

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项目可采用自行审计或项目外包方式。采用外包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内部审计部门并指派专人对所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督导,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对中介机构的选聘、评价及管理,应遵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中介机构管理与评价制度规定进行,并与选定的审计项目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对特定行业、领域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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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审计组要求及时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结论意见采取一事一报原则,经主管领导、经责审计联席会议审阅后,须报公司党委审定通过,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下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会议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意见。

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按照审计类别并视重要性水平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最终审批结论下达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所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并对重大审计问题约谈被审计单位,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意见所提出的事项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结论和意见之后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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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工作底稿二级复核工作机制,定期进行审计质量的检查和抽查。

第三十条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包括不限于: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意见及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同意书和被审计人述职报告;主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整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向上级审计机构备案或报告本部门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所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与其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和职能,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指导下,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所属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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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组织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

(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1.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及企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状况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报告;

3.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年度述职报告和考核结果。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完成情况,并纳入公司对被审计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出具专题报告,整改报告或整改情况在一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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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予以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企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在实施日常审计监督管理工作中,违规经营事项线索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采取一事一报原则。违规经营事项线索,依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移送公司合规部门并报党建工作部;违纪违法问题,依据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移送相关制度,移送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党建工作部。

第三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法律风控等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贯通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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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推诿整改、虚假整改和屡审屡犯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且造成不良后果。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所属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或所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原《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中长集审〔2018〕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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