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所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增长;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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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阳 张 湧 周岳江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