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本次换届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经审阅上述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均具备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推选尹巍先生、徐正辉先生、李海强先生、马前程先生、喻璠先生、周苏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推选周岳江先生、毛美英女生、陈毅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为正常业务经营所需发生的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拟参加国有土地竞拍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质电机(重庆)有限公司拟购买工业用地使用权,用于未来发展规划备用,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对于经营用地的需要,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适当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信质电机(重庆)有限公司参与竞拍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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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阳 张 湧 周岳江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