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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微科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2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泰战略”)持有公司股份7,01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南京道丰”)持有公司股份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丁子文持有公司股份5,806,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公司副总经理王晓宝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41,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利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50,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众咨询”)持有公司股份3,780,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于2022年9月1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丁子文减持不超过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47%;公司副总经理王晓宝减持不超过21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6%;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利峰减持不超过1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1%;上述股东因自身资金需求,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华泰战略,减持不超过2,677,6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94%;南京道丰减持不超过80,16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6%。上述股东因自

身资金需求,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不超过1,58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15%,因自身资金需求,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减持情况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7,014,0005.09%IPO前取得:5,010,000股 其他方式取得:2,004,000股
丁子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806,0804.21%IPO前取得:4,147,200股 其他方式取得:1,658,880股
王晓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741,8801.26%IPO前取得:1,244,200股 其他方式取得:497,680股
刘利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250,4800.91%IPO前取得:893,200股 其他方式取得:357,280股
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5%以下股东3,780,2802.74%IPO前取得:2,700,200股 其他方式取得:1,080,080股
伙)
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5%以下股东210,0000.15%IPO前取得:150,000股 其他方式取得:60,000股

注:其他方式取得为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王晓宝1,741,8801.26%王晓宝为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两者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80,2802.74%
合计5,522,1604.00%
第二组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014,0005.09%南京道丰为满足华泰战略对外投资时的内部跟投制度,由华泰战略经营管理人员出资设立的企业
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210,0000.15%
合计7,224,0005.24%

上述大股东、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减持期间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不超过:2,677,644股不超过:1.94%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677,644股2022/11/22~2023/5/21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以及公司实施资自身资金需求
基金(有限合伙)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
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不超过:80,168股不超过:0.06%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80,168股2022/11/22~2023/5/21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自身资金需求
丁子文不超过:650,000股不超过:0.47%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650,000股2022/11/22~2023/2/21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自身资金需求
王晓宝不超过:217,500股不超过:0.16%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17,500股2022/11/22~2023/2/21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自身资金需求
刘利峰不超过:155,000股不超过:0.11%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155,000股2022/11/22~2023/2/21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自身资金需求
常州宏众咨询管理不超过:1,580,30不超过: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022/11/22~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以及公自身资金需求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股1.15%1,580,300股2023/5/21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5%以下股东南京道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担任公司董事、股东丁子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

缴该等收益。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股5%以下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期满后,如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在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离职后半年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合伙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利峰、王晓宝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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