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研究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系公司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