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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业企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中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第二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事项是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价值持续增长的考虑,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已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本事项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预留份额的分配事项根据此前公司披露并实施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预留份额分配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预留份额的分配,有利于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预留份额分配事宜。

四、《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份额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份额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等法律法规及《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和《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份额的解锁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份额解锁条件成就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签署于后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JAY JIE CHEN(陈捷)

夏 雪

万 华 林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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