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审议的关联/连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关联/连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与关连人士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事宜,其协议是公司按照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基于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条款及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增长,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 本次关联/连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关联/连交易。
独立董事:
张鸣 林家礼 朱洪超 周宇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