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五条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第七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第八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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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第九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且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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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同一年内不重复发生。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的捐赠意愿,必要时应当要求受赠人定期提供捐赠财产的使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公司应及时掌握项目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500万元以下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1,000 万元以下,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500万元以上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1,000 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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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本条所列“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万元”指人民币万元。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将对捐赠事宜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向上报公司证券部,严格依照本制度第十七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捐赠。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捐赠事项。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第十九条 经办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第二十条 财务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捐赠议案进行审核会签;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三)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第二十二条 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证券部,达到披露要求的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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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由财务部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如有)妥善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