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4.5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邯郸京源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有利于提升全资子公司的融资能力,保证新项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宜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徐杨曾小青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