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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满足其经营资金需求,有助于控股子公司的业务顺利发展,降低资金成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规模优势。公司针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同意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傅愉(Fu Yu)、林斌生、刘舒婷、徐雪妙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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