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游久游戏”)与天津琰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琰圣”)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诸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并已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6民初679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34)。
近日,公司收到静安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2)沪0106执233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鹏(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红(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琰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改英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游久游戏与天津琰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6 民初6797 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天津琰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游久游戏向静安法院申请执行。静安法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
公告编号:临2022-99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静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天津琰圣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暂未调查到相关财产线索。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天津琰圣名下的财产,未查得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向被执行人天津琰圣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委托被执行人天津琰圣住所地辖区法院调查其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相关可供执行的线索。
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静安法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静安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静安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静安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天津琰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静安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告编号:临2022-99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沪0106执233号]。
特此公告。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