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认购永泰生物可转换债券及其股东部分股份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认购永泰生物可转债及其股东部分股份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认购永泰生物可转债及其股东部分股份,一方面,有利于天士力充分借鉴目标公司在细胞治疗产品生产制造与临床开发方面的经验,促进天士力在细胞治疗领域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永泰生物业务顺利开展。本次交易风险可控,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同意公司认购目标公司可转债及其股东部分股份。
(本页无正文,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斌 王爱俭 Xin Liu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