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四创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将应披露信息以及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按规定的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行为。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给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时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文稿的制作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三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分支机构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分支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沟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坚持向投资者进行公平披露信息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董事会秘书根据决议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拟订决议公告,直接披露。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通报;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责成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拟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五)信息披露文稿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事长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授权,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披露文稿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负有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知悉重大信息人员在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前,应通知公司保密机构,由保密机构通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六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应就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进行内部通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相冲突,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公开披露前刊登。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设专人保管。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分类保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必要时,移交保存在公司档案室里。保存期限10年。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决策授权制度,按交易额大小及交易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运行质量、内控制度、各项费用支出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悉人对公司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涉军企事业单位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采取各类保密措施,确保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严守国家秘密。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公司进行处分。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