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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子公司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坚持“突出战略引领,强化放管赋能,明确职责分工”原则,公司在战略规划、领导班子建设、绩效考核等方面对子公司实施监督指导。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经营活动享有高度自主权,在公司战略目标确定的框架下统筹规划和系统实施,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决议及记录必须由与会董事签署。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母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经其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相关部门,并在经营过程中提供下列文件:

(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天内,提供上一季度及当年1月份至上季度末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及本季度生产经营计划安排;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该公司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开发、新产品开发及行业市场变化等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应当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制定和完善自身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序时进度考核,确保有计划的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系,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推荐、委派等方式派出相关人员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由子公司办理和审批,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子公司工资总额依据年度经营业绩情况实行核准制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子公司工资总额进行动态监控。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母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母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其自身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其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及报告。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报送上个月的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公司报送季度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分析报告。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即每年7月15日前),向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会计报表附注)。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即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报送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再根据公司年度审计决算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后,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请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的发生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定期按规定向公司报送相关资金使用说明,资金调拨需要接受公司监管。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款、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等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及内部业务监督。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子公司的日常业务监督,由公司各业务归口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结合公司内部审计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制定明确的审计标准、审计程序与审计制度等。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各项内部审计、检查工作,提供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负责。子公司应按公司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它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由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直接责任人,子公司应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三)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四)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五)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涉案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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